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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正浅谈书法的意义
2017-03-12    浏览(541)    作者:朱永正    来源:中国文化艺术网

汉语言的视觉形式实际成为了文人最基本的视觉文化生活。对书法的观察、感受、思考必然在认识主体的内心产生大量丰富的体验和思想。而体验和思想都倾向于寻求表达。换言之,随着书法体验和认识的积累,作为书法认识主体的文人,便产生对此进行表达的内心需求。当一个在实践中书写、使用并接受汉语言视觉形式,同时体验和思考该现象的文化阶层,面临自身对该事物的意义进行表达的需求时,他们运用自己最熟悉的语言工具对书法进行言说便成为再自然不过的事情。文人拥有文化优势,这使他们对书法的思考具有丰富的知识文化背景。而书法形态的高抽象性质,也使关联思维在对书法的认识中得到普遍运用。这便形成书法意义的表达具有理论化系统化和多样化的形态。于是,每一次不同的言说便为书法的意义集合增添新的内容,进一步丰富书法的复杂涵义,也同时为书法的价值添加上不同类型的砝码。

还有一种更为重要的情况。那就是随着书法艺术的高度自觉,它渐渐成为一部分文人的某种精神追求,成为其理想的个体人生观念中,与“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相并列的,“游于艺”的内在价值生活。换言之,在文人的修齐治平、穷达善济等人格理想与人生伦理价值以外,书法活动也成为承载并提升其生命价值意义的载体,成为其形而上精神世界丰富性的实现方式之一。当这一切融入文人的内心价值世界时,他们通过言说书法的涵义,对这一价值载体的意义进行确认、追加、提升和丰富化的愿望无疑将更加强烈、深沉而持久。这愿望不同于前文提及的来自书法价值质疑的压力,也不同于书法价值追加的社会回馈效应所产生的利益动机,而应被视作一种来自主体内在的价值激励。需要特别指出,以上所讨论的书法意义与价值问题存在于以毛笔作为普遍书写工具的中国古代社会。泛化使“书法领域的阐释者和接受者合二为一”,这一性质形成了书法意义阐释的特殊逻辑结构。“含义进入意义系统时对逻辑证明几乎没有任何要求”;省略证明环节,“为个人体验进入阐释系统、意义系统敞开了门户”。简言之,泛化形成了被阐释出的书法意义在接受和传播中的便利条件。它在书法意义和价值生成中扮演重要角色。通过以上的分析,可做如下总结:书法价值的存在有赖于书法意义的生成。创生书法意义的主体人群是文人。意义生成的动因来自两方面:其一,外在的力量,即价值质疑的压力和意义与价值生成后社会回馈的奖赏;其二,内在的力量,即阐释者内心的价值诉求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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